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零七條: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最高保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累積產壽險(含其他家)最高投保額度為新台幣3,000萬元。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南山產險對附加有「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傷害保險,其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若您要保時已身在台、澎、金、馬以外地區者,恕無法參加本保險計畫。 請選擇被保險人數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 超過 40 人請新增另一張保單, 同要保人